定型化契約

臺西客運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

壹、購買車票

一、旅客得選擇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並依上車驗票、下車收票之公告方式乘車。

二、車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票價及票號(儲值卡得免載此項),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無效。

三、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車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訖站名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儲值卡以卡面所載事項為限)。如有錯誤,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事後不予受理。

四、車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車票上所載乘車日期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

五、持用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六、老人、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

(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三)、兒童票:

    1、免費: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或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2、半票: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或身高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經出示證件者。

    3、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攜帶,每一旅客最多以攜帶二人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七、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車票,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車票上已載明者,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

 

貳、 公路汽車客運班車旅客攜帶小動物限制及收費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對旅客攜帶小動物,得比照半票價格收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得拒

      絕其攜帶乘車,並退還票價全數:

   (一)患重疾、劣疾者。

   (二)未用籠、簍、網盛裝者。

   (三)不清潔或易於污損他人、他物者。

   (四)足以妨害公共衛生及其他旅客安寧或具有侵害性、危險性者。

   (五)不適宜隨客車運送者。

  三、旅客攜帶小動物,須自備籠、簍、網盛裝,每位購票旅客以攜帶一件且其體積以不超過二十七立方公寸為限(約為

      30公分x30公分x30公分的立方體)

  四、旅客攜帶之小動物,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不得置放於座位或行李架上或車廂通道;盛裝小動物之籠、簍、    

      網,須加防水膠布包紮,並隨時清除其排洩物,以免妨害公共衞生;旅客違反上開情事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

      得勒令下車其所持客票即行作廢。

  五、為維視障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之基本權益,不得拒絕視障者攜帶導盲犬,且導盲犬不予收費。

叁、電子票證(悠遊卡、台灣通卡、一卡通、ETC卡)使用方法

一、電子票證自動扣款之方法

1. 發行機構電子票證之儲值餘額以「新臺幣」為計價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2. 只需將電子票證輕觸驗票機感應區,即可完成扣款。

3. 持卡乘車時需於上下車驗卡計費,下車時依里程長短計費。

4. 持卡人與發行機構約定,餘額不足需改用投現方式購票,乘客搭乘前請留意卡片餘額。

二、有下列情形時,本公司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交易:

1. 電子票證為偽造、變造或有毀損、斷裂、缺角、打洞、扭曲之情事者。

2. 電子票證有效期限屆至、已辦理掛失或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3. 發行機構依契約已暫停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之權利者。

4. 非發行機構所規定得持有特定記名式電子票證之持卡人本人。

5. 特約機構之機器或網路連線設備等,不能讀取或辨識電子票證資料者。

6. 持卡人於特約機構營業時間以外時間要求交易者。

7. 發行機構有事實合理懷疑持卡人有非法或不正常交易之情事者。

8. 持卡人以電子票證進行交易之相關商品或服務,如未獲特約機構提供、商品或服務瑕疵、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錯誤溢付款項等事宜,持卡人應先洽特約機構尋求解決,發行機構並應提供交易資料協助解決紛爭。

9. 前項提供交易資料之費用,如經查明係屬特約機構服務之瑕疵,該費用得由發行機構向特約機構收取;反之,則依規定向持卡人收取。

 

肆、補票、退票及手續費:

一、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隨相關規定調整)票價。

二、旅客辦理退票時,應在有效日期末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並依票價之一成計算扣手續費。儲值卡經查驗可確認餘額者,應於七日內,向指定地點申請退還餘額,並酌扣手續費。

三、旅客上車時,應將車票交由駕駛員截角驗票,持用月票者應於上車時交由駕駛員查驗。旅客下車時,應將車票交由駕駛員收回,持用月票者,應於下車時交由駕駛員查驗。如在行程中遺失車票,並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理: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並按原購票價補票,未向站車人員說明者,以無票乘車論。如在下車收票前尋獲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

四、旅客誤乘班車時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本公司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其原購車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路程錯誤」方可延期有效,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還。

五、旅客於乘車中因不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而中止旅行者,旅客可在7日內就未搭乘部分持票根至總公司申請退票。

 

伍、旅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一、身患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四、攜帶違禁品、危險品(如汽油或易揮發液體等物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五、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

六、站車人員得請旅客配合行李安全檢查,拒不配合者,得拒絕乘車。

 

陸、旅客乘車規定:

一、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下車請提早按下車鈴。

二、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

三、車廂內禁止吸菸。

四、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柒、班車行車規定:

一、班車之行駛路線、停靠站及行車班距,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均按路線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

二、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旅客願意在停行地點下車者,其未行經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

2、旅客願意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

3、旅客願意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

4、旅客願意返回原起程站者,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並退還全程票價。

5、退還車票均應由站車人員負責簽字,並註明經過及原因。

 

捌、行李攜帶、交通及毀損賠償:

一、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照料。

二、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體積最大以150立方公寸,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

三、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賠償,但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玖、行車事故賠償:

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損害賠償責任,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償。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司

 

壹拾、誤點處理: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誤點)時,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前項因故造成運送遲延(誤點)時,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拾壹、旅客毀損本公司車輛及車站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拾貳、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及客車上設置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拾參、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

 

拾肆、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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